设立股权慈善信托的六个关键问题

2019-03-28

201691日《慈善法》实施以来,全国已有25单慈善信托完成备案。尽管目前设立的慈善信托均以资金财产交付信托,但随着慈善信托业务深入开展,委托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需求正逐渐兴起。与以资金设立慈善信托相比,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受托人在信托财产尽职调查、信托财产交付、慈善信托后续管理等环节都存在显著区别。

一、如何进行股权确权?

股权确权是受托人开展的重要尽职调查工作,确权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是确定委托人拟交付信托的股权是委托人合法持有的财产。其中,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统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或直接在登记公司查询股东及持股数量,股权确权相对容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通过工商局查询股东登记信息。对于已经完成股改但仍未挂牌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不是工商登记内容,无法从工商局查询到股东信息,因此要通过查询公司股东名册确认股东信息。此外,在确权过程中,都要通过查验形成股权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资产清核报告等文件确认委托人的实际出资情况。

二是确定委托人处置股权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包括委托人拟交付信托的股权不存在担保权利;委托人若是持股公司发起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持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托人处置股权已不受限制;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已获得必要授权和批准;委托人以股权设立信托不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等等。如委托人为自然人,拟设立信托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还需征得配偶同意。

二、如何实现交付登记?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股权变更登记是慈善信托生效要件。即委托人以公司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后,慈善信托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应当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登记管理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以上市公司股份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设立慈善信托,股权应当按照《证券登记规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其股东变更应当经过半数股东同意,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以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其股东变更不属于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不属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应当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方式办理变更登记。

三、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当前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实际落地的条件下,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涉及的税收主要有两种:

一是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目前税务部门尚未出台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出台了财税〔201645号文件,对“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但不涉及个人及企业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委托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在股权交付时仍会被视同“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

二是印花税。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需要办理信托财产登记,涉及产权主体变更,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信托合同所载金额的0.5‰贴花。后续管理环节,慈善信托以转让方式处置股权的,也应当缴纳印花税。

此外,可能涉及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140号及财税〔20172号文件规定,从20177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是,慈善信托并不是营业信托,是否属于资管产品范围?如果慈善信托处置的股权是未上市股权,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这一增值税征税范围,均仍未明确。

四、如何实现慈善支出?

设立慈善信托的首要目的是真正开展慈善活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对慈善信托每年的慈善支出金额或比例做出约定,保障慈善目的的实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以股权这种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每年慈善支出资金的第一来源便是股权的分红。如果股权分红这一首要资金来源并不稳定,可能无法达到信托文件约定的支出金额和比例时,受托人应当可以自由处置部分股权获得慈善资金,用于开展慈善活动。其中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最高,公允价值也最容易确定,处置也最为容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也可以自由转让;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在公司股东内部自由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五、如何进行股权管理?

信托财产交付时,委托人将标的股权所附属的权利及收益全部交付给受托人。慈善信托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慈善信托持有的股权,代表慈善信托行使对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

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慈善信托持有股权比例等因素,决定行使标的公司股东权利的方式。如果慈善信托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有限,那么受托人可以主要保留持有股权所附属的分红、处置等权利,而把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权利授权给委托人代为行使。具体操作中,受托人可以自行表决将增资减资、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而将表决公司预算、决算方案等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的权利授权委托人。如此,不仅提高了事务管理效率,也能保证慈善目的实现。

此外,受托人行使对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时,也应当征求监察人意见。监察人对受托人管理和处置慈善信托财产、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六、存在哪些终止情形?

股权慈善信托以股权分红为首要慈善支出资金来源,慈善信托期限一般较长,充分发挥了慈善信托的灵活、持久等制度优势。然而,从长期来看,由于信托财产经营、相关的监管要求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信托文件中将这些事项作为慈善信托提前终止事项加以约定,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各方利益。

其一是慈善信托持有的股权大幅减值的情形。如果标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疑,股权价值持续大幅下跌,即使受托人处置慈善信托持有的全部股权,也无法达到信托文件约定的慈善支出金额。这种情况下,慈善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提前终止慈善信托。

其二是慈善信托对持股公司IPO的影响。目前证监会对有信托计划持股的拟IPO企业持保留态度,未来上述监管要求也存在变化的可能。对此,如果标的公司为非上市公司,一方面,受托人在慈善信托的设立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都要严格合法合规操作;另一方面,也应在信托文件中将监管机构对解除信托持股的要求作为提前终止事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