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

2021-01-11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

院前医疗急救严禁个人承包

南报网讯(记者 邹伟) 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院前医疗急救严禁个人承包、转包。

《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每二十万人口或者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其他区域每个建制镇(街)设置一个院前医疗急救站(点)。

对于以前有个别人私自承接院前医疗急救的问题,《条例》明确要求,院前医疗急救不得采取个人承包、变相承包、转包等形式运营。

下列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机场、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从事建筑施工、采矿、交通运输等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

机场、火车站、设有医疗机构的旅游景点及地铁换乘车站等场所,还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由专、兼职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